2024年12月8日23时53分,吴忠市交管二大队值班民警接110指令称:在利通区板桥乡水岸帝景A区南门西侧,车号宁A8****的轿车车主酒驾,要求出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宁A8****号白色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8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面对民警的询问,陈某称自己在灵武市与好友聚餐时喝了几瓶啤酒,聚会结束后叫代驾回到家中休息。半小时后朋友打来电话,与其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朋友要求陈某到吴忠当面对质。于是陈某驾车找到朋友,双方在路上发生口角动手推搡,有过路群众报警。经调查发现,陈某于2014年1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一千元罚款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陈某逾期三年未考取科一,驾驶证被注销,此次属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吴忠交管二大队对驾驶人陈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合并处罚款三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吴忠交管二大队)